擅自砍树 犯罪获刑
发表时间:2016-01-1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家住石河子某团场的李某,房屋背后种植了一片树林,夏天景色甚是好看。由于树木的老化,屋后有7棵树已经死去。李某心想树木都死了,万一哪天倒下来砸伤路人咋办?于是他就自作主张把屋后的死树砍伐了,还砍了5棵活树。李某这一随意的行为让他第一次尝到了犯法的苦果。由于随意砍伐树木,李某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据了解,李某共砍伐了房屋后的12棵树木(7棵死树,5棵活树),并进行了倒卖,获得赃款900余元。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被盗伐的12株树木为杨树,蓄积为8.7406立方米,总价值为38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伐树木,蓄积达8立方米以上,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主动退还盗伐树木、缴纳罚金,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石河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评估后,同意接收被告人李某进行社区矫正,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张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森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比较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万株为起点。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冯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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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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