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瘫痪在床告贫困儿子不尽孝
发表时间:2015-12-0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五莲县年已八旬的王老汉,育有三儿四女。自从他六年前摔骨折住院后,二儿子从没出过医药费和赡养费用,一年到头也只看过他一两次。对此非常生气的王老汉将二儿诉至法院,讨要赡养费用。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这一案件,认定二儿家庭确实非常困难,不能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但是应履行护理义务,法院判决二儿每月护理老父不少于三天。目前该案法律效力已生效。

  老爷子瘫在床,次子不管不问成被告

  王老汉今年已是87岁高龄,妻子早已病故,二人共生育了三子四女,子女都已有家庭。2009年10月,王老汉不慎摔骨折住院。出院后便一直瘫痪在床,跟随小儿子生活。其间每次生病住院,老人均是由四个女儿、大儿子和三儿子护理并承担费用。二儿子王二(化名),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一年到头也就是露一两次面。今年10月,很生气的王老汉将王二诉至五莲县法院,要求王二支付基本赡养费和医疗费。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发现王二确实家庭经济困难,妻子瘫痪在床需要其照顾,仅靠低保维持生活。近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二每月护理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对于老人提出的费用问题未予支持。

  法官:赡养义务不只是经济上的供养

  据办案法官介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包括基本赡养费、生病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房费用等。

  在本案中,王老汉患有疾病,无经济来源,生活起居均需子女照料,被告王二作为儿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但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困难,妻子亦瘫痪在床需要照顾,暂时无经济能力向原告支付基本赡养费和医疗费的现状,同时鉴于原告还有其他子女赡养,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基本赡养费和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但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抚慰和生活上的照料。”法官介绍,被告虽暂时不能向原告支付赡养费,但应从其他方面对原告尽到赡养义务,并协助兄弟姐妹照顾好原告。鉴于被告之妻亦需要人护理,对于护理的时间和次数,综合考虑原告的子女情况,应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护理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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