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油条添加过量明矾 被审判得到双份刑罚
发表时间:2015-11-1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法院集中审理了3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3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以罚金。

  一、何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自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何某在温县温泉镇城内中学对面经营“通旺”早餐店,开始生产、销售油条,在该油条生产过程中,被告人何某一直采用在面粉中按固定比例添加食用明矾的生产工艺。2015年6月18日,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何某经营的早餐店所生产的油条进行检测,抽样检测结果:铝含量为893mg/kg,超过GB 2760-2014限值≤100,单项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法庭当庭宣判,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被告人张某2014年以来在温县温泉镇东关育才街十字口经营油条摊生产、销售油条,在该油条生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一直采用在面粉中按固定比例添加食用明矾的生产工艺。2015年6月18日,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张某油条摊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结果:铝含量为562mg/kg,超过GB 2760-2014限值≤100,单项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法庭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三、乔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被告人乔某2013年以来在温县慈胜大街经营一家早餐店生产、销售油条,2015年5月、6月期间,被告人乔某在油条生产过程中,采用在面粉中添加食用明矾的生产工艺。2015年6月18日,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乔某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结果为:铝含量为837mg/kg,超过GB 2760-2014限值≤100mg/kg,单项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法庭经审判后当庭宣判,对被告人乔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该院刑庭庭长张桂芳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油炸面制食品中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是传统的食品改良剂和膨松剂,常用作油条、粉丝、米粉等食品生产的添加剂,但是由于明矾的化学成份为硫酸铝钾,含有铝离子,所以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所谓的食品安全标准我国有明文规定。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膨化食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如果每公斤面制食品中铝的残留量超过100mg,就会给人体造成严重伤害,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并处罚金。

  (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法院 张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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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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