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 新华社发 市人大代表段茂兵建议:对诬陷见义勇为者,轻则拘留、罚款,重则追究其刑责 “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应对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给予保护与关怀。”1月7日,前来“两会”报到的市人大代表段茂兵建议,修改《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将保障和保护的范围扩大到见义勇为的家属,对诬陷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予以严惩。 “彭宇”、“小悦悦”事件发人深省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段茂兵非常关注社会上的一些热门话题。 让他印象深刻的一起案件,是南京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一位老人在南京市一公交站台被撞倒,彭宇上前扶起老人并送到医院,却被老人及其家人诬陷为撞人者。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于情、于理、于法、于德都应大力提倡。但是,近年来频频出现见义勇为反被要求赔偿的案例,彭宇案等一系列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消极的影响,引起社会舆论讨论。”段茂兵说,自此之后,出现了多起见危不救、见死不救事件,佛山小悦悦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两岁大的小悦悦被车撞倒后,十多名路人路过却视而不见,导致孩子被二次碾压,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民众怎么了?泱泱大国竟然扶不起一个老人,扶不起一个小孩吗?”段茂兵说,究其原由,还是见义勇为者的后盾不够坚强,维权太难,在其见义勇为的背后可能要承担一些法律、经济风险。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亟待修改 自“小悦悦”事件后,有人建议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但在段茂兵看来,这并不可行。“见义勇为固然应当提倡,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如果用法律来管制道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站不住脚的。”段茂兵说,要遏制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等麻木不仁的社会现象,最好的办法就是大力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同时立法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支撑,杜绝一些“碰瓷”现象。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关于见义勇为方面的统一立法,但重庆走在了前面。”段茂兵说,2000年5月我市制定了《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它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市鼓励见义勇为法规建设的空白,是一部弘扬正气、鼓励发扬传统美德的法规。 “《条例》实施后,虽然于2005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但其中的一些内容还是滞后,应及时予以修订。”段茂兵表示,《条例》规定的保障的对象仅是见义勇为者本人,范围比较狭窄,其中也没有明确见义勇为者可以享受哪些司法救济。此外,随着物价的逐年上涨,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标准也应随之提高。 诬陷见义勇为者应被追刑责 对于《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修订,段茂兵建议,应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褒奖力度,并将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都纳入《条例》保护、保障的对象。同时,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塑造见义勇为的先进典型,在社会上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以提升民众见义勇为热情。 “此外,还应完善相关的司法救助制度,帮助见义勇为者排除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诉累困扰。”段茂兵说,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不小心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惹上官司,相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如减免缓诉讼费,律师免费给予法律援助等等。 “同时,对于那些诬陷见义勇为者的个人和单位,《条例》中应明确惩处措施。”段茂兵说,惩罚的力度可根据其诬陷行为的轻重,轻则予以拘留、罚款,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刘洋 实习生 颜若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