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向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说“不”
发表时间:2015-07-19   来源:光明日报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职务,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安徽省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取得了良好成效。

  早在1999年8月,安徽省就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职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主要表现、判定方法、安排意见及相关要求。

  2013年11月,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安徽省委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在深入调研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安徽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安徽省委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制度成果,是进一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举措。

  其中,《暂行办法》指出: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相适应,未履行好岗位职责,群众不满意的领导干部。

  那么,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具体表现有哪些?依据什么进行调整?为此,《暂行办法》列举了理想信念不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领导能力弱,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突出,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不严格遵守廉政规定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表现。

  上述具体表现的依据在于,“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中,现班子成员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未达到半数、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或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在干部考察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突出且有具体线索”“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在本区域或行业评比中连续两年处于落后地位”等。

  《暂行办法》还规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工作需要经过的专项考核、分析研判、研究决定等3个主要程序。调整后怎样安排?《暂行办法》要求,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应及时予以免职,并区别情况,研究提出降职、转任、待岗、离职培训或锻炼等5种具体处理措施。被调整职务的干部如对职务调整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诉。

  同时,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党委(党组)负责同志专门谈话,客观评价他们的表现,指出缺点和不足,如实说明调整原因,予以警醒,提出希望和要求,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继续给予关心和帮助。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进步明显,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重新提拔任用。

  安徽省委组织部每年对考察、评比、考核以及调查处理等相关情况进行收集,提出拟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名单,并组织调查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予以重点核查,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据统计,从2001年安徽省首次开展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至今,根据重点考核、工作失职问责等情况,先后对63名省管干部予以调整职务、诫勉或批评教育。其中,免职18人、降职4人、改任非领导职务13人、转任其他职务6人、诫勉2人、批评教育14人、谈话提醒6人,体现了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激发了干部干事创业激情。 (记者 罗旭 王昊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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