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下的群众观
发表时间:2014-08-04   来源:北京日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教育实践活动的成功经验,不断深化对党的群众路线理论和实践的规律性认识,按照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委要求,中共北京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月8日发出通知面向全市开展论文征集。目前,征文活动已如期完成。根据评审要求,办公室组织专家从征集到的未刊论文中评选出20篇论文摘发,以飨读者。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群众观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它从历史观和认识论两个方面向我们阐述了群众观的群众主体性地位、群众意识和群众路线等一般规律和原理,对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理念,深刻理解我们党以人民群众为本的价值观内涵,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

  群众的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核心。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 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 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基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种观点, 列宁把创造自己历史的人们进一步解释为人民群众, 从而提出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命题,指出人民群众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历史的英雄,是社会前进的动力等科学论断。

  马克思主义的群众主体论思想向我们揭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相信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社会变革中的根本作用,必须要顺应社会历史发展大趋势和人民群众心意所向来确定自己的行动,要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 集中群众的智慧和经验, 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在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调整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与目前利益的关系,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正是我们基层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工作目的,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的指导思想。

  我们党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了党的群众路线,它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的具体运用。从行政工作决策的层面看,群众路线要求管理者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运用好民主协商制度,强化协调统一,约束行政权力,扩大监督权力,从制度和机制上做好设计和监督管理。行政决策必须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具体说来,就是不仅要充分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经验,以确保决策的可行性和正确性,同时还要求决策者在做出决策以后,必须再次回到群众中去,用群众的实践来检验决策的效果,检验决策的实质正义,确保决策得到修正,真正把各项行政决策做到群众的心中。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宗旨,并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工作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 就是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奋斗。我们党作为执政党, 要做到利为民所谋。共产党人要多学富民之术, 多想富民之策。各级党员干部要做到利为民所谋, 就必须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 后天下之乐而乐。工作中要始终带着“为民”情结开展工作, 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自觉做到灯红酒绿不迷眼, 不义之财不伸手。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只有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思想意识,融入并支配权力观、事业观、利益观,使得群众意识与干部的工作价值观念紧密联系起来,才能转化为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行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李宇红)

责任编辑:桑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