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发表时间:2015-03-18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责任编辑:王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