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昙花一现” 诚信建设需要制度“加固”

    “3·15”来了又走了,再次留下了关于诚信的唏嘘和期待。
    诚信之重,众所周知,诚信建设如何稳固,避免昙花一现的“形式主义”,制度化建设是必然选择,迫在眉睫。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准则和道德规范,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每到“3·15”,就会有一番“失信”行为的大盘点,而且年年如此。有区别的不是做了什么,而是今年谁在做。“诚信”仿佛就是个聊不完、聊不透的话题,诚信时时刻刻都在抓,失信行为也时时处处能碰见。
  一说到“失信”,人们想到最多就是道德滑坡、道德缺失。诚然,构建诚信社会,离不开道德教育。道德教育作为一种手段,不会没有效果,只是疗程长、见效慢。而且抽象的道德教育,对于那些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人来说,没有打到痛处,恐怕只是隔靴搔痒。
  道德和法律具有一致性。治理失信行为,不能简单地以“道德谴责”论处。在一个法治社会,春风化雨的“道德处方”需要,雷厉风行的“法律制裁”更不能少——严肃的法律问题,就要严肃的对待,经过严明的过程,作出严厉的惩罚,成为严重的警示。
  “失信”不是中国的问题,国外亦有。事实和经验告诉我们,以法律作保障,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势在必行。建立健全诚信机制,要制定统一的行业诚信标准,建立诚信惩戒措施,并且健全诚信网络覆盖体系,实现诚信信息的相互通联、资源共享。
  如果说道德是柔和的感化,那些法律就是刚性的制约。刚柔相济,营造一个全民诚信的良好氛围,才能铸造起诚信中国,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千寻)

 

[“道德投机”风险太低 诚信建设制度化是大势所趋]

“失信老赖无人管,弄虚作假挣得多,按部就班诚实守信自然显得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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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无信不立,政无情不威,商无信不富”,这些中国文化传统中的至理箴言把诚信列为从事任何职业的一条首要道德规范。然而在社会转型期,我们难以奢望人人都按照道德这个标尺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于很多人来说,经济利益是价值的直接体现,而诚信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因素即便能起到制约作用,也是后发制人,何况,更多人不以为然:大不了赚一把就走。这是见利忘义问题的症结所在:道德投机。当投机的成本小于所得利益时,这种投机就自然地具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解决诚信问题,就要增加道德投机的风险成本。
  相比于已经建立相对健全的信用制度的西方国家,中国的道德投机的风险成本就要小得多。如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或个人不会因为不良的诚信记录而受到何种惩罚,也不会因此被剥夺在市场上进行商业活动的权利,大不了在行业内臭名昭著,还可以换个行当另起炉灶。何况,更多的失范行为并不仅仅发生在行业内的知名大企业,名气不够大,风险相对更小,而这些小打小闹的社会细胞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制度化举措:宣传 惩戒 信用记录……]

“话好说事儿难办,不管是哪一条,只要真正做到了,就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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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严打失信行为的大片中,没有观众,媒体的揭露力度再大一点,更能让失信者颜面扫地,政府的监管再紧密一些,更能让失信行为无空子可钻,市场的引导再明确一些,更能让诚信行为健康有序运行,执法者的严打更猛烈一些,更能让违信者付出惨重代价,人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人信仰诚信的誓言,那么,多管齐下,才能让诚信飞一会儿。>>

    诚信宣传教育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对全社会的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文化氛围,形成全民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加大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生活中我们在对诚实守信的行为应该予以奖励,但是必须切实将强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尤其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是零容忍,必须严惩不贷!
  全覆盖的诚信记录。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要根据职责分工,在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行业服务中,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留下的"痕迹",实行归档管理,从而真正使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   

 

    □ 结语:

    从年初中央文明办联合八部门共同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到近期各地出台的惩戒举措,诚信制度化建设正在一步步推进,唯有如此,“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才有实现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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