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行有边界
日期:2019-09-19
来源:江西日报
凡是在现实生活中不能触碰的法律和道德伦理底线,在网络世界同样不可逾越。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表达的空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在各种社交平台上发布信息、发表言论,成为很多人的日常社交行为。但是,一个人如果无视法律、“口无遮拦”,则很可能惹上官司。

  近日,皮某擅自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柳某照片,以及“就该夹起尾巴做人”“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等侮辱性语言,构成名誉侵权。随后,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皮某删除不当言论,并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该案例提示人们,网络言行有边界,无论是在博客、微博还是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表言论、发布图片,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可越雷池半步。

  以微信为例,在该社交平台一般只有相互加为好友的人才能看到对方朋友圈的信息,私密性较强。因此,一些人想当然地把微信朋友圈视作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自由王国”。然而,微信朋友圈里的各种信息也很可能通过其他渠道向外传播,浏览、转发的人越多,传播的范围就越广,可能造成的危害也就越大。可以说,在微信朋友圈里侮辱他人,与在公共场合侮辱他人并无本质区别,都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利。

  除此以外,在互联网上造谣传谣也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甚至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群体性恐慌。比如,日本福岛发生核泄漏事故期间,有的人宣称碘盐能够防辐射,导致一些信以为真的群众抢购食盐;有的人打着“美国医生协会”“最新研究”的幌子,造谣说癌症的病因是使用塑料,造成一些群众不敢使用塑料制品;等等。而且,一些谣言反复出现,诸如“感染新型病毒”“猪肉有虫”等,不仅会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可能造成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对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确,“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治社会,每一个互联网参与者都应当坚守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底线,维护良好的舆论环境,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

  网络世界并非完全虚拟,在很大程度上,它已经是现实经济社会生活的延伸。这就意味着,每一个社交账号的后面,都可能是一个依法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其网络言行皆受法律的规范与约束。更何况,公序良俗一直提倡“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公共道德,尊重他人、文明上网,理应成为人们的行为自觉。换而言之,凡是在现实生活中不能触碰的法律和道德伦理底线,在网络世界同样不可逾越。在任何情况下,网络言行都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为此,广大网民要加强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的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言行。同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健全移动互联网管理、公众账号管理等制度,以制度的“硬杠杠”构建良好的网络环境。同时,强化互联网监督,依法推进网络实名制,惩治互联网违法违规行为,让网络空间变得越来越清朗。(史洪举)

责任编辑:梁 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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