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须“精准画像”
日期:2019-07-23
来源:安徽日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信用监管是提升社会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和推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当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尤为迫切。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通过对市场主体进行“精准画像”,施行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是重要一环。

  对不同信用等级市场主体区别对待,是实现信用监管精准化、科学化的前提条件,也是降低信用监管成本的必然选择。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主体减少监管频次,提供便利服务,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主体从严监管、协同监管,将有限的监管资源进一步向信用状况不佳的对象集中,有效解决监管力量不足问题,提高监管效率,做到“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

  对市场主体“精准画像”,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和对外公示机制,需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依法互通共享,打破部门垄断和信息“孤岛”。建立基于跨行业、跨领域大数据平台上的分级分类监管,才能精准监管、避免“误伤”、杜绝“错杀”,确保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

  分级分类监管市场主体的前提是数据共享,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使用提出更高要求。坚持依法采集和共享,严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被违规泄露、篡改或被经手人员滥用谋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给一些并非主观故意,且有纠正失信行为强烈意愿的市场主体整改的机会。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其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全面提升信用监管服务水平。(张敬波)

责任编辑:梁 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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