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可嘉 踢人头上一脚不当
日期:2018-11-25
来源:南方都市报

  看到女顾客遭陌生男子猥亵果断出手相助,却因制服对方后踢了陌生男子一脚被罚款两百元。近日,深圳龙岗一家火锅店老板曾某的经历引起广泛关注。对此,@深圳龙岗警方于11月21日公布完整视频,并作出解释。公安机关在肯定曾某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对曾某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过当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综合考虑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对他处以罚款200元。

  曾某这一脚不是发生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中,而是在那名男子被制服后踢的,这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一些法律人士也都把事件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认为在猥亵男已经被制服、在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再踢这一脚,确实属于故意伤害。而很多网友的争议也不在于将踢这一脚定性为故意伤害,而在于因此举遭受处罚。

  与普通的故意伤害不同,在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等情况下对侵害人施加伤害,往往是客观情势所必须。如果不施以相应伤害,就可能因为无法制止住侵害行为而使自己或其他人受伤害,也因情况紧急,作为很少遇到这种情况的普通人,也是难以要求他们精准地作出判断,并进行恰到好处的还击。考虑到见义勇为这种行为极其可贵,一般而言,更是应当尽可能地予以弘扬、嘉奖,不应吹毛求疵、要求太苛刻。

  对于为何事后踢猥亵男一脚,曾某称当时自己也很生气,看见他还看着受害者,担心再起来侵犯,就踢了他一脚。考虑到那名女顾客并不是在独自一人的情况下遭受的袭击,而是在与父亲和丈夫一同吃饭并且旁边还有人、几乎是在大庭广众的场合下遭受的侵袭,而且旁人都制止不住、多人费了很大的劲才得以解围,并且猥亵男上身赤裸并饮酒,完全可能不顾一切地再次对女顾客进行侵袭或者对制止人进行打击报复。为了防止其再次施暴,踢他一脚以对其进行警告、震慑,甚至是有必要的、正当的。

  如果是往他身上、非要害部位踢的话,警方的处罚确实让人感到有问题。问题就在于,曾某这一脚不是踢在那名男子身上,而是踢在头上,且是在他坐在地上,不是在挣扎、滚爬中误踢到头上的。谁都知道头部不仅更体现着人的尊严,而且不太能经受伤害、会在一样的伤害行为下产生更严重的伤害后果。也因此,曾某这一脚就确实存在“没必要、超过正当限度”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若仅仅处以警告、不予实质性处罚,也很难说合理、很难让人信服,而罚款200元又属针对故意殴打他人行为中非常轻微的治安处罚,就很难说警方的处罚不合理。

  曾某被处以罚款200元,并不仅仅是因为在猥亵男被制服后再踢他一脚,关键是不该再踢他头上一脚。正如警方所表示的那样,幸未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不管猥亵男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曾某都会为他那一脚付出更大的代价。这也提醒人们,在侵害人或犯罪分子已经被制服、场面能较为从容对付的情况下,更应当注意处置手段的妥当性,不要施以不必要的伤害。(吴元中)

责任编辑:陶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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