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启示录——婚姻:若爱不在 好聚好散
发表时间:2015-12-15   来源:中国文明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网公开发布一系列典型案件,其中一些案件涉及夫妻婚姻、老人赡养、财产纠纷等寻常家事。建设文明、法治家庭,以之为镜,可使人明是非,知法度。经梳理,本网推出“家庭启示录”专栏,本期为“婚姻篇”。

  【导语】面对家暴,妻子拿刀防卫致丈夫死亡,法律能否网开一面?背着妻子送情人财产是否合法?强行闯进前妻房屋能否有情可原……

  不堪忍受家暴和出轨 防卫过当致丈夫死亡

  案例再现:翁某某(女)与胡某系夫妻关系,但胡某与杨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且长期对翁某某实施家暴。一天晚上,胡某带着杨某回到家中,与翁某某发生口角。胡某拿出一个拖把追打翁某,后又换用衣架继续殴打。翁某某随手拿起玻璃酒柜上的一把水果刀防御。双方对打中,翁某某右手所持的水果刀刺中胡某的左侧胸部,致胡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判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翁某在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时持刀防卫,并在该过程中将他人伤害导致死亡,属防卫过当。案发后,翁某某请人报警并积极救治被害人,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本案系婚姻家庭问题引发,翁某某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较大过错,可以对翁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翁某某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本案是涉及家庭暴力引发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件。此类案件普遍呈现被害人有较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不大等特点。本案对被告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但能够起到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也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盛怒强闯前妻住宅 被追刑责后悔莫及

  案例再现:崔某、杨某系离异夫妻。一天,崔前往前妻杨的家里,找其协商双方女儿上学的问题,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杨拒绝开门,崔盛怒之下,将房屋窗户玻璃打碎,强行进入杨家中。杨的母亲尹某气愤地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崔见状,遂将刀抢下,双方僵持半个小时左右,崔将其女儿带走。杨随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崔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

  法院判决: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非法侵入 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是因为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1)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崔、杨二人离婚,便不是家庭成员,强行进入属违法行为。

  妻诉丈夫赠情人巨款 法院判决应返还

  案例再现:李某与丈夫宋某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李某一直蒙在鼓里。2011年11月8日,宋某为履行对杨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66万元转账到杨某账号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杨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宋某背着妻子将66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杨某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李某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法官说法: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杨某接受宋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66万元数额巨大,且非日常生活需要,宋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杨某的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并且原告丈夫与情人的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宋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李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某全部返还。

  丈夫家暴成瘾 妻子诉离婚获赔

  案例再现:2009年4月,25岁的古某与比自己大4岁的阿某登记结婚,然而让古某没想到的是,婚后丈夫竟是个只会以武力解决问题的人。结婚没多久,夫妻俩因琐事发生争执,阿某动手打了古某。从此,阿某便经常对妻子拳脚相向,身心受创的古某担心长久下去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提出离婚,阿某慌了神,写下一份《承诺书》:“我保证以后不会打老婆,不会砸家里的东西。如违反以上规定,允许老婆与我离婚并承担从立据起每年伍万元整的赔偿。”但很快阿某就又故态重生,2010年12月两人离婚。离婚后阿某不断恳求复合,古某答应复婚,没想到阿某再次食言,甚至在古某怀有5个月身孕时仍然动手。2013年11月,在古某又一次提出离婚时,阿某为留住妻子,与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若再次使用家暴造成古某身心上的伤害,将“净身出户”,房产归妻子所有。为了即将出世的孩子,古某再次选择了忍受。然而孩子出生后,她又回到了噩梦般的生活。今年4月,古某经过深思熟虑,未与阿某沟通便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孩子交由男方抚养。尽管手持合法有效的协议书,但古某并未要求阿某净身出户。经过法院调解,房产归阿某所有,补偿古某精神损失费共计8万余元。

  “冒名”结婚婚姻效力如何?

  案例再现:王某强与王某永系同胞兄弟。2010年3月,因王某永未达法定婚龄,为达到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王某永用本人照片,以王某强的户口信息申请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10年6月29日,王某永用所办理的王某强居民身份证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王某永与张某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孩。王某强知此事后,多次与王某永协商解决,均未达成协议。2014年2月,王某强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永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冒用其兄王某强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王某强的户口簿和名义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法官说法:本案中,王某永虽然冒用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登记结婚了,但是因王某永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导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该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王某永与张某的婚姻自始无效,不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结语】俗话说,千年修得共枕眠,一日夫妻百日恩。但现实生活也给人们的婚姻带来了各种挑战,面对第三者的入侵,暴力的威胁,追求婚姻、捍卫婚姻、保护自己的方法有多种,但无论那一种都不能碰触法律的底线。对于充满谎言和伤痛的婚姻,爱情不在,便不如放手。

责任编辑:原 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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