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发表时间:2016-08-14   来源:光明日报

  【改革观察】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凸显党规党纪与依规治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呈现新气象,在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谱写新篇章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八项规定。有“改变中国”之誉的八项规定,其属性是党内法规制度,为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起了好步、开了好头。

  2013年5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天发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从此有了新的遵循。同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颁布,这是我们党史上首个党内法规规划纲要,其内容之丰富与具体,充分显示出中央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坚定决心。

  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自2012年开始,截至2014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接近尾声,一大批党内法规制度被废止与宣布失效,存量得到前所未有的优化。

  与2013-2014年重在围绕存量“做减法”不同,2015年以来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在“做加法”,也就是修订完善存量、新建补充增量。特别是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树立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不可触碰的底线,构成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2016年7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将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列入主要议程,都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快车道上推进的重要见证。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到新高度 

  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新进展,与党中央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认识深化与高度重视密不可分,集中体现在制度笼子、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三个维度上。

  在制度笼子维度上,主要是凸显党规党纪笼子,要求把党规党纪挺在国家法律前面。2015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现在要强调的是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王岐山同志也曾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扎牢党规党纪的笼子。”制度有国家法律制度与党内法规制度之分。凸显党规党纪笼子,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新要求。

  在全面依法治国维度上,主要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较大的篇幅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了部署,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地位更加彰显,更加具有时代性。

  在全面从严治党维度上,主要是“依规治党”的提出,与全面从严治党相伴而行。全面从严治党,用什么治?凭什么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讲话时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将依规治党与全面从严治党相提并论,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到新高度的集中反映。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蕴含新意义 

  依规治党与全面从严治党有着密切联系,党内法规制度对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从一般意义上说,党内法规制度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引导、规范、促进、保障作用,有利于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的重要阐述来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契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要义,有利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具体化。

  支撑“全面”。全面从严治党,从“全面”来讲,就是要管全党、治全党,实现全覆盖。法规制度具有普遍性,其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党内法规制度,有助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准则就是例证。

  彰显“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党内法规制度是体现“严”的重要载体,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宣告书。正如王岐山同志近日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所指出的:“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释放强烈政治信号: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深化“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与深化标本兼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属于“治本”的范畴,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促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者系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邓联繁)

责任编辑:李 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