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视点第91期]为文明立法:提升个人公德 筑牢社会文明之基
发表时间:2012-08-17   来源:中国文明网综合

    [关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近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论证会,组织市民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该条例的草案论证稿进行讨论。这部有可能成为全国首部市民行为规范法规的条例规定:拟对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比如,两年内5次因不文明行为被处罚者加罚1000元,两年之内有10次不文明违法纪录者将被记入征信体系。在所有处罚中,损坏古树名木处罚额度最重,达50万元。  [详细]

 

    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取决于广大市民对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文明纲领的自觉遵守,建立在众乐乐基础之上文明,代表着一个社会的进步程度。每一个社会人的文明程度推动着这个社会的整体进步进度,社会的进步对于每个人而言,实现着对个体文明的反哺。

——《为文明立法旨在众乐乐》 

    □ 整体认同:“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为文明立法符合社会法治精神

   一些人在道德养成上,若是能严格自律,慎独从事,当然再好不过。但对芸芸众生而言,单靠慎独与自律,恐怕难以事事都能踩在文明的鼓点上,奏响一个城市的文明之曲。
  一个人良好行为的养成,需要内在的自律,也需要外在的制度约束。也就是说,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做了不文明的行为,就要承担责任——— 不担责,也就谈不上自我约束。  [详细]
  事实上,尽管国家一向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针,但“依法治国”始终都是社会管理的终极目标。道德文明不过是人们寄望于自我约束的理想境界和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并不具无条件遵循的强制力。诚然,“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曾是人们质疑将道德范畴法律化的依据,但此话同样可以用道德与法律的并行不悖来解读。规范和治理社会不文明行为,不能天真地单纯依赖于道德教化和舆论谴责,关键还是要以重罚和严惩让其付出刻骨铭心的代价,让不文明者有所敬畏,有所顾忌,进而自我约束和自觉杜绝。只有“伤不起”才会“勿为之”。[详细]
    □ 细节存疑:谁来执法?什么才叫“不文明”?重罚如何保证公平?

    ·条例规定深圳拟将执法权让渡给城管,在城管被“污名化”的当下,这势必会让公众无法安心。治理不文明行为本身是项管理行为,具备执法资格的,主要是各职能部门,城管并无治理的法定权力。可最终,执法重任还是落到城管头上。 在城管的执法身份尚不清晰,又存在暴力执法等沉疴的情境下,城管治理不文明行为,是否会引发更多“不文明”的缠斗,制造新的“猫鼠困境”,实在是叫人心生疑窦。 [详细]

    ·什么才叫“不文明”?有代表提出,“最重要的一条‘行人闯红灯’就应该列入不文明行为,为什么不见踪影?”而“最普遍的十大不文明行为”之首竟然是“占道摆卖”。当文明与谋生对垒起来,体面与尊严就指向城市责任,所谓“不文明”的指责就显得不够人性化。 [详细]

    ·要保障这些罚单的公平正义,离不开几个充要条件:履行充分告知与提醒的义务,严格执法并压缩执罚弹性。譬如“损坏古树名木处罚额度最重,达50万元”,可能不少市民对“古树名木”的概念都不甚清楚,如果职能部门不能指明,重罚就失去了逻辑基础。此外,罚款从来是“不患‘重’而患不均”,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等现象屡禁不绝的今天,如果罚一个不罚一个,则难逃“选择性执法”、“弹性执法”的嫌疑。 [详细]

    □ 所以,初衷虽好践行却难,实现美好愿景就要解决好每个细节问题。

    探索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市民文明行为,史无前例,难度可想而知。不能因为条例存在不足和缺憾而完全否定,要制定出切实适合国内百姓的可操作性强的文明规范法规,不可能一步到位,既然是探索,就允许有不足甚至失误,有了问题,认识到问题并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以求最终达到最优。 [详细]

    厘清执法主体、明确罚款去向,严格执法标准,压缩罚款弹性……这些就是细节,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吧,否则再好的条例也成空。  

责任编辑:项 丽
更多
在线评论
用户昵称:   匿名 在线评论选件用户手册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验证码:           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