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为儿童撑起“安全伞”
日期:2020-05-26
来源:广州日报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市政协副主席、扬州民革主委、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理事长王静成表示,他今年在全国两会上的建议是,在刑法中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

  我国并不缺乏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然而,在现实中,虐童事件仍然时有发生,施暴者除了家长,还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保姆、邻居等。法律专家认为,违法成本低、取证难、惩罚力度偏弱等,是此类事件多发的主要原因。也因此,近些年,设立“虐待儿童罪”“降低判刑入罪门槛”的呼声不绝于耳。

  在支持者看来,设立“虐待儿童罪”,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界定“虐童行为”法律定义,精神虐待、疏忽照顾等行为都应纳入其中。更为重要的是,其有利于突破目前法律的局限性,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以虐待罪为例,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其适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使它无法完整地对虐童行为进行规制;另外,虐待罪亲告罪的形式不利于对儿童进行及时保护,法定刑偏轻也难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所谓亲告罪,就是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在被害人选择不告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即使知道侵害事实,也不能主动进行处理。

  当然,遏制虐童事件、为儿童撑起“安全伞”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仅靠设立“虐待儿童罪”即可万事大吉。首先,要早教育。总有个别家长打着“管教”的幌子对幼童施暴。因此,有必要更加重视对家长的教育问题,为其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其次,要早发现。目前,已有多地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这一制度是早发现的重要保障。一些地方还在其中加入惩罚性条款,明确违反制度应承担的责任。再次,要早制止。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虐童案,不能因为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就以调解和批评了之。要及时制止伸向儿童的“黑手”,将伤害降至最低。最后,要妥善安置。有人提出,对于虐童屡教不改者,应列入虐童罪犯黑名单,若是监护人则应剥夺监护权。失去了监护人庇护的儿童如何安置?这需要有关部门建立托底性的制度保障。总之,儿童是娇嫩的花朵,用心呵护他们的安全,让他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胡俊)

责任编辑:梁 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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