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捍卫“头顶上的安全”
日期:2019-11-19
来源:山西日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意见》强调,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尽管,如何有效治理“高空抛物、坠物”现象,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但此次最高法印发的上述《意见》,仍有许多非常值得关注、也非常令人欣慰的重要亮点,而其中最大的亮点,不仅仅是“故意高空抛物或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更在于:其一,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意见》突出了加强刑事惩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调要“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其二,《意见》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对于各种不同情形“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具体定罪入刑标准。这意味着,按照《意见》,不仅那些造成严重后果、导致人员伤亡的高空抛物行为,将会被定罪入刑,而且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也会被定罪入刑。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各种高空抛物坠物现象之所以备受关注,一再引发舆论热议,不仅是因为这种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危害很大,严重威胁到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更在于,尽管性质恶劣、危害极大,但在现实生活中,此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往往并没有得到与其性质危害相称的应有的严厉惩处追责。

  针对此类行为的追责,仅止于一般民事层面的赔偿,缺乏进一步更严厉的刑事追责。据此前最高法数据,“2016年至2018年三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而受理的刑事案件仅31件”;甚至,即使是民事赔偿,也往往囿于“找不到直接侵权人”,只能以“一人得病,全楼吃药”的无奈方式进行,而这不仅催生了“执行难”,实际上也无形中大大减轻、稀释了高空抛物、坠物“真凶”的责任,不仅不足以有效惩戒“真凶”、以儆效尤,也难以充分抚慰受害人。

  显而易见,无论是从严重的社会危害,还是充分惩罚、有效预防角度,对于各种高空抛物坠物尤其是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都绝不应仅止于民事层面的追责,更应从刑法层面定罪入刑,乃至像针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那样做到“一律入刑”。这诚如此前有法律专家指出的,“砸伤、砸死他人难道不够刑事责任要求?高空抛物问题其实是一个刑事问题,应当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虽然,此次作为司法解释性质的《意见》,尚没有明确“高空抛物一律入刑”,但通过明确细化相关定罪入刑标准,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高空抛物的入刑门槛,大大提升了入刑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下,更有效地运用刑罚手段惩治那些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当然,要想有效运用刑罚手段严惩各种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捍卫“头顶上的安全”,仅靠法院一个部门的努力显然不够,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同样不可或缺。(张贵峰)

责任编辑:梁海燕
在线评论
用户昵称:   匿名 在线评论选件用户手册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验证码:           查看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中国精神文明网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