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应该依法纠偏
日期:2019-11-05
来源:云南日报

  近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有审查备案程序,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涉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现实生活中,类似“村规超越国法”现象并不罕见。如此前一些地方村规民约中曾出现“二婚不能办酒席”“外嫁女子必须迁走户口”等内容,都已涉嫌违法违规,不仅明显与国法相抵触,也明显侵犯了村民尤其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再如,为约束村民行为,一些地方村规民约常常任性制定大量罚款事项,同样也明显涉嫌违法违规,超越了相关法律授权。

  “村规超越国法”的现象,不仅会影响和妨碍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进程,而且从法治角度来看,也会损害国家法律应有的权威性,不利于构建全民守法的法治秩序。事实上,关于村规民约的制定,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早有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也就是说,通过审查备案程序,纠正明显涉嫌违法侵权的村规民约,不仅是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现实需要,实际上也是严格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既有规定的应有之义、必然要求。

  有效纠正、避免各种村规民约涉嫌违法违规现象,除了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审查备案程序外,也要考虑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应该意识到,在一些地方,部分村规民约之所以会出现各种不正常的、涉嫌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现象,除了一些村民自身法律法治意识不足之外,也与村民自治制度没有得到充分落实、不够健全密切相关。这直接导致一些村规民约不能充分反映村民的普遍意志,也缺乏村民自觉自律遵守的群众基础。

  有效纠正、避免村规民约涉嫌违法违规现象,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在村民自治制度层面强化把关机制,充分发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确保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村规民约真正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充分反映村民的普遍意志,成为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张贵峰)

责任编辑: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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