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见义勇为 也要见义智为
日期:2019-06-14
来源:海南日报

  日前,河北省香河县一个4岁女孩独自横穿马路置身险境。面对滚滚车流,六旬老人侯振林挺身而出抱起女孩,然而,却在继续横穿马路时被撞身亡。事后侯振林老人被追授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但当地交警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判决司机、老人和女童监护人三者负同等责任。这样的结果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见义勇为可否免责?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反,对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恶劣后果,法律却有明确规定要追责。比较典型的例子如驾车追逃,让自己、逃跑者以及公众置于险地,如导致他人伤亡,追逃者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是刑责。

  所以,见义勇为并非天生就带法律的免责牌,可以不顾一切后果施行。见义勇为是有条件、有制约、有范围的,并非适合所有人、所有环境、所有事件。如果无视客观条件,将见义勇为架于道德高地而凌驾于法律之上,反而会形成畸形的价值观,让见义勇为成为生命不可承受之重。救火小英雄赖宁就是一个让人痛心的例子。超出个人能力之外的见义勇为,不能提倡也不应该提倡。

  对见义勇为进行理性思考,并不会抹杀见义勇为的初衷,反而会促进见义勇为理念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这一点也在法律上有所体现。如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文字表述被删除,同时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表述修改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这都体现了对生命平等的敬畏与尊重,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目的是防止更多悲剧的发生。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闪烁着耀眼的人性之光,在任何时候都应受到尊重和推崇。讨论侯振林老人的救人细节,绝不是否定或诋毁老人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老人的义举令人敬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会掩盖他见义勇为的荣光。视频中老人停下三轮车抱起小女孩穿越车流的画面,让人倍感温暖。我们祈愿见义勇为的结局永远不要与惨烈的血色连在一起,只有生命得到拯救,见义勇为才能体现最终价值。所以,我们既要提倡见义勇为,更要提倡见义善为、智为。(韩慧)

责任编辑:王欣舒
在线评论
用户昵称:   匿名 在线评论选件用户手册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验证码:           查看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中国精神文明网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