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推动“回家尽孝”的步伐
发表时间:2013-07-02   来源:人民网

  从7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近年来一直呼声较高“常回家看看入法”终于成为现实,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然而,新法一出,也带来了不少疑虑和纠结,主要集中在两个焦点上。一是“经常看望”如何衡量,其约束力怎么体现?所谓经常,是一年一次,还是半年一次、一月一次?不看望的话,会有什么样的处罚?二是“看望”如何成行?因为这里面既有主观意愿,也有客观条件的问题。那些常年加班、有假难休的工薪族,那些漂泊在外、辛勤打拼的农民工,他们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迫于生计和权益处境所限,恐怕更多地面临的是“常不能回家看看”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常回家看看入法”真正落地,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为孝亲行为提供动力而不是阻力。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接现实,如果不切实保障职工的休假权等权利,如果不打破户籍制度等藩篱,“常回家看看”就很可能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梦。这说明,“回家尽孝”的路上,不只需要个人努力赶路,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行动,携手把“孝”字写好。

  一项调查显示,受访的16260人中,58.22%的人认为空巢老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心理孤独寂寞”。所谓真孝在心,“常回家看看”主要属于精神赡养的范畴。子女经常来,孙辈绕膝跑,全家谈笑欢,这些天伦之乐的场景中,往往有着老人们最深的情感慰藉。从这个意义上说,“常回家看看”入法,有刚性约束的一面,但也有积极引导的用意,尤其在社会急剧转型、价值观念多变的今天,用法律要求人们“回家看老”,传承了“百善孝为先”的民族文化,对社会上不时发生的虐老、排老、冷老等不良现象也是一种有力反拨,从而释放出敬老爱老的价值正能量。如果从单位到个人,都在意识深处重视老人、关心老人,那么“常回家看看”的落实就会少了许多障碍。

  伴随着“回家看看”的脚步,中国社会的老龄化进程也在加速。目前中国老年人口数量突破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且每年以近800万的速度增加。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老年人的生活、医疗、精神等照料明显落后,养老问题日趋严峻。截至目前,我国城乡养老机构有床位365万张。但平均下来,每50个老人拥有不到一张床。如何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已经是一个迫切的社会课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由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也同时实施,两部新规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政策也释放了另一个明确信号:解决养老问题,需要将个人尽孝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养老机制等结合起来,合力创造红霞满天的夕阳生活。(严力)

责任编辑: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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