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商标”是怎样炼成的?
发表时间:2012-04-16   来源:人民网

  近日,有媒体报道,烈士孟祥斌牺牲4年多后,姓名在浙江金华和山东齐河被抢注成商标。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队替其出面维权,已向国家商标评委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申请人方某称,注册“梦祥斌”为了怀念,却四处贴广告寻求出租或专卖。国家商标评委会正在办理该案中。(4月16日《齐鲁晚报》)

  在当今商品经济社会,抢注商标已经成为商界一种惯性动作,因为抢注了某种商标,就等于抢占了市场先机。特别是一些名人姓氏和具有轰动效应的突发事件,其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因而也容易成为商家抢注商标追逐的目标。然而,虽然抢注商标并没有过错,但商标也不是想抢注就可以抢注的,必须维护公共道德,更重要的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比如,将烈士孟祥斌之名抢注成商标,就既不道德又违背了法律。

  从道德范畴来看,“烈士商标”把烈士孟祥斌的英名转化成了一种商业要素和经济产物,变成了商家进行商业炒作和市场竞争、牟取经济利益的一种“工具”,将英雄人物的社会引领和道德示范价值商业化,这显然是一种见利忘义行为。因此,将孟祥斌之名抢注成商标,与其说是对烈士的一种“怀念”,还不如说是对英雄人物的一种亵渎。这样的不良商家,理应受到道德谴责。

  从法律层面上看,“烈士商标”与商标法相悖。首先,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烈士商标”明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再者,商标法又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显然,商标抢注者不可能得到烈士孟祥斌的授权,也未能经过烈士家属的允许,其抢注“烈士商标”是不合法的。

  既然“烈士商标”不合法,那么商家是如何抢注成功的呢?除了拷问无德抢注者之外,我们是否也应该问责一下商标的批准和管理者呢?要知道,如今无德甚至违法抢注商标事件频发,比如,“中央一套”成了某避孕套的商标,“鸟巢”、“水立方”分别成了男女内裤的“标志”,恶意抢注商标事件已经成为违背公共道德、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一大公害。事实上,正因为商标批准和管理部门对申请商标门槛太低、把关不严、监管缺位,才导致一些无德甚至违法商标相继出笼,这当引起有关部门警醒与反思。(汪昌莲)

责任编辑: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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