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湖南长沙的大街上热浪滚滚。环卫工人宁大爷,戴着遮阳斗笠,推着垃圾车,沿路清扫垃圾。“哪有什么高温补贴哦,倒是领了5斤绿豆和5斤白糖,还有一包板蓝根等药品。”面对记者的提问,农民工宁大爷一边用毛巾狠狠地擦着脸上的汗水,一边无奈地回答。“下午一点就上街清扫垃圾了,太阳晒得喘不过气来,一天能喝四五升水。”(7月31日人民网) 炎炎夏日下,高温补贴已经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是民生的重要一环,体现了对在高温下坚持工作的劳动者的关怀。然而,长久以来真正能获得“高温关怀”的职工仍是少数,高温福利缺失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高温补贴何以沦为“纸上权利”? 在笔者看来,一方面是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相对于高温津贴,劳动者更看重的还是手中这个“饭碗”,不敢向企业申请高温补贴的权益,这是目前劳资关系中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地位造成的。另一方面,体现出法律的缺陷。按现有法律规定,对不发放高温补贴的企业如何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很多的企业中高温补贴的发放都是带有自愿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职工都无法取得这部分补贴。 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然而国内大部分地区相关标准和措施仍属空白。地方政府对高温补贴工作不重视,高温补贴政策不落实,让职工很难享受到高温福利。 与此同时,在高温保护立法上存在滞后问题。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高温作业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除此之外,《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相关的详尽要求和规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针对的行业范围也较小。在许多专家眼中这部已经“年过半百”却仍在暂行的办法已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了。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我国20世纪60年代初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严重脱节。 要让高温补贴成为现实,完善立法、地方重视、加强执法一个都不能少。唯有如此,才能保障高温作业者应有权益,从而真正实现“高温关怀”。(陈英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