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不仅是亲情考卷
发表时间:2011-01-20   来源:人民日报

  近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拟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并且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如果将“常回家看看”列入立法,意味着子女不经常回家探望父母,就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这引起强烈反响,有人大声叫好,也有人不以为然。为什么本属柔软情感的事情会变得如此强硬?立法动议的背后,究竟有着怎样坚硬的现实和沉重的无奈?

  乡愁为何难以踏上归路?

  北京读者 王石川

  道一声“常回家看看”好沉重!是的,只要有心回家,路就在脚下。问题是,对于漂居在外的游子来说,我们常常感觉心有余而力不足。“雨中黄叶树,灯下白头人。”也许每个人都有乡愁,做子女的谁不希望沐浴亲情?但是常回家看看,说着容易做着难。

  在高歌猛进的城市化进程中,我们这代人挥别父母涌进了城市,为生计和理想打拼。对于不少人来说,在城市里生活并不轻松,工作压力之大往往让人身心俱疲,除了周末难得休息,于是一到周末赶紧自我调适一番。再加上带薪休假往往是遥远的传说,被加班、被全勤甚至成了家常便饭,在紧凑的工作与逼仄的休息中,确实很难抽出时间回老家一趟,更别说常回家看看了。

  日前,笔者看到了一则消息,十分感慨。在上海打工的重庆农民工熊良山夫妇,12年仅回家1次。熊良山夫妇难道不想念高龄的父母和尚幼的孩子?“哪有人不想家啊,不回去总有不回去的难处。”熊良山道出了苦衷,不常回家,一是买票较难,有一年春节,夫妻两人咬牙排了两天队,才买到了站票,站48小时回家。二是心疼票价,“回一趟老家,夫妇俩路上火车加汽车路费要1000多元,还不如省下来给孩子。”这样的哀伤叙事也许只是极端案例,但对一些农民工来说,在外打工时一年回去一两次还有可能,要“常回家看看”确实难以做到。

  其实,高昂的票价对农民工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对一般的工薪阶层来说也是不小的压力。高铁虽快,但票价不菲,坐普车,价格虽能承受,但耗时较长,如果没有较长的假期,时间往往就花费在路上,千里迢迢、满面尘色,好不容易到家了,但刚和父母谋上一面,知心的话没说几句,就得打点行囊,把归期提上日程。因此,要保证做子女的常回家看看,就得严格落实带薪休假制。此外,还应在解决铁路运力上下功夫。曾有网友期盼,我们能办好奥运会、亚运会,更要办好春运,虽是揶揄,却有几分实情。让乡愁踏上归路、亲情乘上列车,就要缓解一票难求的窘况。

  当然,最温馨的场景应该是,把父母接到城市,和自己住在一起。问题是,且不说父母是否愿意离开故土,即便愿意到城市里生活,但是何来容身之所?不少年轻人尚没有住房,有的甚至是“鼠族”和“蚁族”,哪有条件接父母?即便有房子也多是蜗居,空间之狭窄,转个身都难,把父母接来岂不是让父母遭罪?遏制房价和房租过快上涨,实现住有所居的理想,方是关键。

  毋庸讳言,我国已经迈入银发社会,当前,我国普遍存在“421家庭”的家庭模式,即两个成年人要赡养四个老人还要抚养一个孩子,这对两个成年人来说,确实左支右绌。即便子女常回家看看,老人能否安度晚年也是未知数。再说,即便做子女的不常回家看看,父母哪能忍心将孩子告上法庭?“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出发点固然良好,但比这更重要的显然是强化社会保障。让老人体面生活,有尊严地安度晚年,比法律迫使子女常回家看看更有现实价值。

  有时“无奈”也是必要的

  南京读者 王传宝

  在我看来,“子女常回家看看”入法所设置的议程,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不管以后是不是真的“入法”,其先期效果就已经达到了。舆论讨论所强化的道德氛围,本身就是有意义和价值的。

  人活着,应该常怀感恩之心,最应该感恩的当然是父母。快到春节了,中国有句古话,“有钱没钱,回家过年”,回家过年,不仅仅是和家里人团聚,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借这个假期,回去看看父母,给老人以温暖和慰藉。生活不仅仅是生存,生活的本身,是需要精神支柱和精神慰藉的,我们咬着牙在社会上打拼的目的,不过是获得社会承认,过上美好的生活。美好的生活则需要有精神上的满足感,如果忙得连父母都顾不上看,这在精神上则是一个不小的缺憾,因此,也很难说得上有多满足,所以“常回家看看”,不仅仅是一种责任,也是人本身的一种精神需求。

  “常回家看看”是一种道德,但道德的约束力相对弱一些,因此,一些人总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来搪塞,不能或者不愿“常回家看看”父母,这虽然确有一些经济上的压力、工作上走不开、回家不方便的理由,但是,是否窘困到这种地步了,我是深表怀疑的。需要以入法的形式来强化,也说明,相当一些人不愿意“常回家看看”父母。这不仅让其父母失望、失落、伤心,甚至很不满。因此,在我看来,将“常回家看看”以法律的形式来固化,其实是一种导向。它给人的暗示或启示则是:不能常回家看看父母,是很不应该的,甚至是应该被谴责和惩罚的。

  一般来说,法律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道德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比如,法律规定,必须赡养老人,道德则要求,不仅要在经济上赡养,还应该在精神上孝敬、体贴、关心。在我看来,“常回家看看”既包括经济上的赡养,更包含着精神上的回报。

  当然,传统的伦理,如果上升到强制的程度,就算是强迫子女常回家看看父母,如果他没有这个心,“强扭的瓜也不甜”,这种人伦关系也异化了。所以,这种规定,只是也只能是一种导向。在支撑社会和谐的传统孝道式微的情况下,这种导向,或是一种必要的救赎,虽有着矫枉过正的嫌疑,但这种无奈也是必要的。

责任编辑:王 跃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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